cessio
cessio 〈拉〉转让;让与;放弃
render v. (1)作出(判决、裁决);判处 (2)表示;汇报;开出(账单等);呈报;提供;提出(理由);呈递 (3)履行;实行;实施;执行 (4)放弃;让与;给;给付;纳贡 n.(租金的)强制缴纳 在继承金、租金等应当由封臣主动交纳且在未交纳之时可由领主以扣押财产方式予以执行的租金缴纳方式。(→prender) render 2 v. (1)作出(判决、裁决);判处 (2)表示;汇报;开出(账单等);呈报;提供;提出(理由);呈递 (3)履行;实行;实施;执行 (4)放弃;让与;给;给付;纳贡 n.(租金的)强制缴纳 在继承金、租金等应当由封臣主动交纳且在未交纳之时可由领主以扣押财产方式予以执行的租金缴纳方式。(→prender)
grant v. (1)赠与;让与;转让 (2)(立契)转让不动产 (3)同意;允许;准予 n. (4)让与;转让;不动产的正式转让 以契据或以其它文件的形式转让动产或不动产。适用于不能通过交付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况;一般用于一切不动产的转让,包括法律强制的和自愿的转让;作为术语用于特定的土地转让合同中。 (5)财产转让证书 在英格兰,它是一种普通法上的转让证书〔common law conveyance〕,最初局限于转让无形可继承财产〔incorporeal hereditaments〕和期待地产权〔expectant estates〕,在此情况下并不发生占有移转〔livery of seisin〕。但占有移转与转让即时的完全保有地产的区别于1845年《不动产法》〔Real Property Act〕中被废除,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又进行了修改,规定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权益都能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转让。因此,转让一词的初始意义用于转让土地及其相关权益中已无必要。 (6)许可;许可协议;授予 权利或优惠的授予或准许,据此而创设不同于授予人(许可人)所拥有的权利,例如租赁权、地役权、特许权、专利权、许可证等。 (7)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8)〈英〉特权的授予指以加盖国玺的特权许可证为根据,由国王将某些特权授予臣民的行为。
assignment v. (财产,权利的)转让;让与 在更特别的意义上,动词转让意指转让动产、属地动产〔chattels real〕或在不动产或动产上的一定权利。该词特别地被经常应用于土地、动产、权利动产〔chose in action〕及无体实产〔incorporeal chattels〕、租赁产〔lease〕、定期地产〔terms of years〕和终身权益〔life interests〕的转移。动词转让是一个专门的关键性术语,但任何关于全面的权利转让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名词的转让。通过出售的转让是为了金钱的「绝对的转让」,而通过抵押〔mortgage〕和卖据〔bill of sale〕而进行的转让是一种债务担保。 n. (1)(财产,权利的)转让;让与 根据普通法,土地出租人〔lessor〕尽管已将他的归复权〔reversion〕转让给了第三人,但在继续生效的土地合同上仍然对他的土地承租人〔lessee〕负责。同样一个土地承租人,尽管已将他的使用期限转让给了第三人,也仍对他的土地出租人负责。土地使用期限的受让人〔assignee〕在他的土地占有期间对于土地出租人,与土地承租人负有同样的责任。虽然在转让契据中的损失赔偿条款中,他通常是只对土地出租人有责任的,但是他可以把自己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穷人,或一个替身,藉以逃脱租约的责任,除非转让契据限定他不能如此行为。即使在转让了定期地产权之后,如果定期地产权转让人在合约中表达了要付租金的责任,他就仍有责任向土地出租人付租金(由定期地产权的受让人〔assignee〕向转让人〔assignor〕(承租人)付租金,再由后者向土地出租人付租金)。转让定期地产权必须以双方(或他的代理人)的书面签名作为证据。定期地产权转让即转让整个定期地产权,转让或转卖任何不是整个定期地产权的权益,叫做分租〔underlease〕。但是对于整个定期地产权来说,分租实际上也是一种转让。 (2)转让的财产(权利);让与的财产(权利) (3)让与证书;委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