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e an assignment
make an assignment 进行转让;转让 指转让权利动产〔chose in action〕,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为债权人利益而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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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 an assignment 进行转让;转让 指转让权利动产〔chose in action〕,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为债权人利益而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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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ise v. (1)出租;转让 常指用来创设可继承地产、终身地产或定期租约地产之行为,且尤指后者。该词起初指死亡时的转让行为,故它本身有死亡之意,后扩及一般的转让、出租行为,且包括动产。租约中使用该词表示出租者对标的物享有充分的权利,能保证承租人不受干扰地享受权益。 (2)遗赠;继承 n.驾崩 多指国王死亡,源于国王即将驾崩而不得不将王位传给别人的隐讳说法。
assign v. (1)转让;动产转让 转让财产,尤指转让属人财产或动产〔personal or moveable property〕。在英格兰,动产转让是指属人动产、实产〔real property〕中的动产权益〔chattle interest〕或实产中的衡平法权益〔equitable interest〕的完全转让。它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在苏格兰,动产转让是指将债权、股权、版权、保险单等无形财产权完全或仅作为担保加以转让的方式。并非所有权利都可转让,某些特定类型的权利转让需要特殊的手续。 (2)对某人设定一项权利或规定一项义务 (3)指定;分配;选定 (4)委任…工作 (5)指出;陈述;详细述明(如陈述原审中存在的错误〔to assign errors〕) n.(常用复)受让人(=assignee)
grant v. (1)赠与;让与;转让 (2)(立契)转让不动产 (3)同意;允许;准予 n. (4)让与;转让;不动产的正式转让 以契据或以其它文件的形式转让动产或不动产。适用于不能通过交付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况;一般用于一切不动产的转让,包括法律强制的和自愿的转让;作为术语用于特定的土地转让合同中。 (5)财产转让证书 在英格兰,它是一种普通法上的转让证书〔common law conveyance〕,最初局限于转让无形可继承财产〔incorporeal hereditaments〕和期待地产权〔expectant estates〕,在此情况下并不发生占有移转〔livery of seisin〕。但占有移转与转让即时的完全保有地产的区别于1845年《不动产法》〔Real Property Act〕中被废除,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又进行了修改,规定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权益都能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转让。因此,转让一词的初始意义用于转让土地及其相关权益中已无必要。 (6)许可;许可协议;授予 权利或优惠的授予或准许,据此而创设不同于授予人(许可人)所拥有的权利,例如租赁权、地役权、特许权、专利权、许可证等。 (7)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8)〈英〉特权的授予指以加盖国玺的特权许可证为根据,由国王将某些特权授予臣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