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Results for: CENTRAL OFFICE

bill of sale

bill of sale 卖据;卖契 将财产所有权或动产绝对地或通过担保方式转让给他人的一种契据。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是指将动产如设备、马匹、商品存货等的卖据进行抵押以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清偿后,受让人依约定将卖据返还让与人。与质押或典当不同的是,动产的占有并不转移到让与人手中。英国1878年《卖据法》〔Bills of Sale Act〕规定了这种卖据,要求在卖据成立后7日内向伦敦高等法院的中心办公室〔Cent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Court〕提交卖据和保证可以执行卖据的宣誓书,以防止让与人以秘密卖据对受让人进行欺诈。在1882年《卖据法》中,则强调了对卖据让与人的保护。在现代商业交易中,该词也被称为发货单、销售证等。

bill of sale Read More »

surname

surname n. 姓 指姓氏,传自父母。所有家庭成员拥有相同的姓氏。姓是姓名中除「名」〔Christian name〕以外的部分,其产生是为了弥补仅以名来识别各个体时的不足。在英国,爱德华四世第4年,即1464年,出现了规范姓的运用的第一部制定法。只要不是基于不诚实的意图,人们可依其意愿自由选用姓氏,且勿需履行任何正式手续。但通常人们都采用单务契约〔deed-poll〕的方式来宣布自己的姓这一事实,这需要有正式手续,有时要在最高法院中央办公室〔Central Office〕登记并在《伦敦公报》〔London Gazette〕上公告。更改姓名的程序较复杂,应取得王室关于使用新名字的许可并向纹章院〔Heralds’ College〕缴费。依照英国1974年《婚姻诉讼案规则(修正)》〔Matrimonial Causes (Amendment) Rules〕的规定,享有子女监护权和管理权的一方父母,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应当取得另一方母或父的书面同意或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的许可。

surname Read More »

Clerk of Enrollments

Clerk of Enrollments 〈英〉 (1)(衡平法院)登记书记官 依1842年《衡平法院法》〔Court of Chancery Act〕设立,为1879年《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所废止,现为中央办公室〔central office〕的一部分。 (2)(破产法院)登记书记官 1732年设立,1842年废止,后其职责移转至首席破产登记官〔Chief Registrar in Bankruptcy〕。

Clerk of Enrollments Read More »

associate

associate n. (1)合伙人;同事;伙伴 (2)(协会)会员 (3)〈美〉受雇律师 受律师事务所僱用的、非合伙人的律师。 (4)〈英〉法院事务官 旧时英格兰普通法法院中的一种官员,由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其职责主要是保存法院记录、参加初审〔nisi prius sittings〕、制定案件目录、主持挑选陪审团的投票〔jury ballot〕、发布判决、整理诉讼程序说明〔postea〕(或证明审判结果)、负责将记录送交有关当事人等法庭事务与行政工作。1873年的《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规定其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的官员,1879年的《司法(官员)法》〔Judicature (Officers)Act〕任命其为「最高法院主事官」〔Masters of the Supreme Court〕。现在法院事务官的职责由最高法院中央办公室的刑事部和事务官部〔Crown Office and Associates Department of the Central Office〕的书记官来行使。

associate Read More »

Clerk of the Hanaper

Clerk of the Hanaper 〈英〉令状保管书记官 衡平法院涉及普通法方面的官员,在所有的诉讼都要求由文秘署签发诉讼开始令的时期负责登记令状所要求支付的费用,监视将令状盖章后放入大袋中。起初,这些令状与回呈均保存在一个大篮子中。他还负责记录所有已加盖国玺〔Great Seal〕的特许状、委任状和授权状等事宜。依1852年《衡平法院法》〔Court of Chancery Act〕,其职能移转至文秘署皇家办公厅书记官〔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依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其部分职能移转至最高法院中央办公室〔Cent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Clerk of the Hanaper Read More »

Remembrancer

Remembrancer n. 〈英〉财务纪事官;事务员 财政署曾经有三种财务纪事官:王室财务纪事官〔Queen’s Remembrancer〕,财务大臣事务纪事官〔Lord Treasurer’s Remembrancer〕和首年捐赠金事务官〔Remembrancer of the First Fruits〕。最后一种职位已于1838年被取消;财务大臣事务纪事官主要负责王室继承所得方面收入的征收,但它也于1833年被取消财务总卷保管〔Clerk of Pipe〕之职位的法律所取消,后者主要保存涉及上述收入之账目;王室财务纪事官主要负责征收应向王室缴纳的罚金、欠款等,保存涉及王室地产交易的文书,并在签署衡平法令状〔bill inequity〕方面也有一些职能。1859年的《王室财务纪事官法》〔Queen’s Remembrancer Act〕规定该职位不再作为独立的职位而存在,而转为财税法庭事务官〔Master of the Court of Exchequer〕;依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该职位附属于最高法院;依1879年的《司法(职位)法》〔Judicature (Officers) Act〕,它又转归最高法院中央办公室〔Central Office〕,成为最高法院事务官〔Master of the Supreme Court〕。王座分庭的事务主管〔Senior Master of the Queen’s Bench〕同时担任王室事务官〔Queen’s Remembrancer〕一职,但现在这一职位的责任主要在于选举郡长等其它事务。伦敦市事务官〔Remembrancer of the City of London〕的职责则主要是代表伦敦市参加一些礼仪活动。(→first fruits; bill in equity)

Remembrancer Read More »

writ of summons

writ of summons 〈英〉 (1)传票;传唤令 高等法院〔High Court〕在诉讼时应原告请求签发的旨在通知被告有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强制被告出庭应诉与答辩的令状。签发这种令状是诉讼的第一个步骤。除了在遗嘱检验之诉〔probate actions〕中该令状不能由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y〕签发外,在其它诉讼中均可由中央办公处〔Central Office〕或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在海事诉讼〔admiralty actions〕中无论对物还是对人令状〔writs in rem or in personam〕均可由海事登记处〔Admiralty Registry〕或者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传票由正文、备忘录和签收〔indorsement〕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标题(即标明案卷编号、法院、法庭的名称及必要时法官的名字)、命令(该部分命令被告出庭应诉)和结尾(说明签发日期与地点)三部分组成。备忘录部分载明令状必须被送达的时间和被告出庭的地点。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传票在签发之前必须附注下列事项:(a)诉讼请求的内容或其性质之概要,以及谋求的救济方式;(b)若诉讼请求仅仅是一种债或确定之债,则应载明债之数额与诉讼费用,以及若被告在出庭之前偿还了债务则终止下一步的诉讼程序;(c)若诉讼请求系土地占有方面的,则应载明是否涉及一所住房,且若涉及还应载明是否该房产的估价〔rateable value〕超过了在大伦敦市〔Greater London〕为400英镑及在其他地区为200英镑的价值;(d)若是恢复货物占有之诉则应载明货物价值。传票上也须载明原告律师的姓名和住址,若原告未请律师则应载明其本人的姓名和住址,及送达事宜。若原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或被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应诉,比如遗嘱执行人,则应载明原告或被告之身份。若传票上载明的是请求报账之诉,则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R.S.C.〕可以申请一个简易报账令〔summary order for account〕。在遗嘱检验之诉中,传票上须载明原、被告双方利益之性质及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的主事官签署的备忘录,表明为询问而制作给他的令状以及在他那里存放有两个副本。在海事对物诉讼〔Admiralty actions in rem〕中,传票是以一种特别形式制作的,命令船东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出庭,并且在传票签发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签发一个授权扣船令。传票的送达与扣船令同时生效。传票生效的时间是签发后12个月内,但是若在该时期内送达未生效则可经有关官员盖印后续延6个月。若有几个需送达传票的被告,或者一个被告下落不明,或存在类似理由,则可以签发一个或多个同时生效的令状〔concurrent writs〕以便利送达。 (2)待裁定之事项 在《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之前,遗嘱验证法院有权通过向某一高级法院发布一个事项指令来使得诉讼中产生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断,文书中所包含的事项便称为「a writ of summons」。

writ of summons Read More »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