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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 (1) 〈英〉地方政府 指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负责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某一地方事务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政府组织。英国为单一制国家,各地方政府并无固有管理权,而是由中央政府通过立法授予其权力。地方政府基于授权对当地的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教育、道路、城乡规划〔town planning〕、住房等事务进行管理。在英国,英格兰或威尔士的地方政府制度最为接近。依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一般为郡、区两级,郡的管理机构为由选举产生的郡议会,郡下设区,由选举产生的区议会管理。但在一些地方区下还有教区(英格兰)或社区(威尔士)。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在英格兰人口密集区则设立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其下设都市区〔metropolitan district〕,管理机构分别为民选的都市郡议会和都市区议会。但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已废除了都市郡议会,将其职能转移给都市区议会。在苏格兰,依1973年《(苏格兰)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Scotland) Act〕,苏格兰分9个行政区〔administrative region〕和3个岛区〔island area〕,行政区下设区,区又分为社区。根据1963年《伦敦政府法》〔London Government Act〕,大伦敦区〔Greater London〕由32个伦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和1个伦敦城〔City of London〕组成。大伦敦区政府原采用由大伦敦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大伦敦议会〔Greater London Council〕及各自治市居民选举产生的伦敦自治市议会〔London borough councils〕和伦敦城议会〔Common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ondon〕二级制,但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废除了大伦敦议会,其诸多职权转移给伦敦自治市议会行使。在北爱尔兰,依1972年《(北爱尔兰)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Northern Ireland) Act〕,它由26个区组成,各区有区议会。 (→borough;county boroughs;district;parish) (2) 〈美〉地方政府 指州以下县〔county〕、镇〔town〕、自治市〔city〕或其他地区的政府组织。美国各州的地方政府模式是在继承17世纪英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上适应美国体制发展起来的。同英国地方政府一样,美国的地方政府也没有固有的权力,其权力只能来源于州宪法和法律的授予以及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美国虽然在联邦一级实行联邦制,但在州一级实行单一制,州以下的地方政府由州创设,地方政府的权力自然来自州的授予。美国各州的地方政府组织差异很大,但县是现存最大的地方政府单位。除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外,其他各州均设有县,县下设市、镇并受县管辖。不过县在各州地位并不相同。在南部地区县是主要的行政单位,而在北部新英格兰地区,县则不是重要的行政单位。美国县政府形式多样,但传统基本的组织形式是由县委员会领导,县委员会兼有立法和行政双重职能。但由于县行政权力分散,效率低下,近来的改革力图消除此弊病。镇在美国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单位,只有20个州设有。其中在北部新英格兰地区,它是最主要的行政单位,在那里镇民大会〔town meeting〕是镇的最高决策机关,实行直接民主;镇民大会选举产生镇管理委员会〔Board of Selectmen〕负责大会执行工作。自治市也是美国重要的地方组织,其基本实行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市经理制三种形式。此外美国各州的地方政府单位还包括特别行政区〔special district〕和校区〔school district〕。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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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 〈英〉〔总称〕《人民代表法》 指一系列扩大议会选举权,促使议会更具代表性的法律。过去,在英国,无论是郡〔county〕还是自治市〔borough〕,对选民的资格有较严格的限制。1832年《改革法》〔Reform Act〕新赋予郡公簿地产保有人〔copyholders〕、租地保有人〔leaseholder〕及每年交付50英镑的不定期地产保有人〔tenants-at-will〕和自治市拥有价值10英镑的房产持有人〔householder〕以选举权。1867年《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el Act〕扩大自治市的选举权,并且提出拥有10英镑的特许房客〔lodger franchise〕也有选举权,给予郡拥有12英镑的房产占有者〔occupiers〕,5英镑的房产所有人〔owners〕和长期租地保有人〔long leaseholders〕以选举权。该项法律普遍地赋予了城市劳动者以选举权。1884年《人民代表法》并无涉及郡选举人的财产资格,但将郡劳动者选举权〔occupation franchise〕减少至10英镑,以与自治市等同,同时也将选举权扩展到于1867年之后已在自治市存在的房产持有人和特许房客〔lodger franchises〕。1918年《人民代表法》赋予妇女选举权,确立了除例外情况下成年男性和30岁以上女性几乎享有普遍选举权的制度;而1928年《人民代表(同等选举权)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Equal Franchise) Act〕给予成年男性与女性同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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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llage

village. 1. Traditionally, a modest assemblage of houses and buildings for dwellings and businesses. 2. In some states, a municipal corporation with a smaller population than a city. — Also termed (in sense 2) town; borough. [Cases: Municipal Corporations 1. 1. C.J.S. Municipal Corporations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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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cipal corporation

municipal corporation 市政法人 1在美国是指为了地方政府的管理,由州通常以特许状形式,将某一地区的居民联合起来而建立的既具有公司实体所具有的一般特性但又被赋予一定公权力的法律实体。联合而成的市、镇即属典型的市政法人,不过,依法律,其他的政府实体,如有权征税的灌溉区〔water district〕也可成为市政法人。州在创立市政法人时毋需经当地居民的同意,市政法人享有地方事务的立法权和管理权,经授权也可享有在该地区对州事务的管理权;2在英国则指通常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将英格兰或威尔士自治市〔borough〕的居民联合起来而构成的法人团体,它由市长、高级市政官和市民或公民组成。英国颁布了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后,市政法人已不再行使地方政府的职权,而且除伦敦外,高级市政官被废除,市民变成了现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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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y corporate

county corporate 〈英〉市镇法人 英格兰的某些市、镇,受英王恩准,使其具有独立郡的特权地位,仅受自己的地方长官及其他行政官员的管辖,而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郡。具有市镇法人资格的市有:伦敦〔London〕、切斯特〔Chester〕、布鲁斯托〔Bristol〕、考文垂〔Coventry〕、约克〔York〕等12个城市。具有镇法人资格的有:卡那封〔Caernarvon〕、普尔〔Poole〕等8个镇。但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变革了该类地方政府结构。 (→county; county boroughs; local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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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rt title

short title 〈英〉法律简称 英国1845年的一项法律(制定法)规定在其他法律与司法文件中引用该法律时,可直接使用其简略名称,这一作法开创了用简略名称指代议会制定法的先河,其后基本遵循这一作法。但也有议会制定法并无简略名称。1896年《法律简称法》〔Short Titles Act〕对议会制定的2 076件法律给予了简略名称,1948年《制定法修订法》〔Statute Law Revision Act〕又对158件议会制定的法律给予了简略名称。如今,依据上议院的命令,每一个法案须包含一节规定其简略名称。但仍有许多法律无简略名称,这样在其他法律中出现或在司法文件中援用时须使用全称,其形式为「××王在位××年该届议会之制定法第×章之标题×」,如「An Act of the session of the 5th and 6th years of the reign of Her late Majesty Queen Victoria, chapter 52, intituled, 『An Act to Indemnify Witnesses who may give Evidence befor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n a Bill to exclude the Borough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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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derman

alderman n. (1)方伯;郡守;高级市政官 源自「ealdorman」。在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时代的英格兰,ealdormen是一个郡的首席长官,负责主持郡法院工作并统领郡的武装力量;后他们被古郡长〔earls〕和郡长〔sheriffs〕所取代。在中世纪的自治市〔borough〕,市政官〔alderman〕与市长〔mayor〕一起组成市政法人的管理机构。1835年英国的《市政法人法》〔Municipal Corporations Act〕规定,所有自治市的市政官应由任期6年的委员会〔Council〕选举产生,他们与当选的委员会委员〔councillors〕享有同等权力,其目的在于将连续性和稳定性因素引入新委员会。1888年这一制度扩展到了郡。1972年英国的《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以选举方式不民主废除了市政官——但伦敦市〔City of London〕除外。英联邦国家在建立市政法人时也采用了此制度。在美国,它指市政委员会〔City Council〕或其他地方管理机关的成员,常被称作委员会委员〔councilman〕。在美国该词也用作alderperson。 (2)〈英格兰〉〈爱尔兰〉市政官 地位仅次于市长。 (3)〈美〉市政委员会委员;地方性立法机构的成员 独立革命后获得更大权力和管理权。19世纪后市长权力增大,市政委员会权力下降,人数也在减少。 (=ealdo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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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rter sessions

quarter sessions 〈英〉季审法庭 指郡的全体治安法官聚集一起处理事务而组成的法庭。一年四次,按季举行,必要时可以增加开庭次数。在各郡,季审法庭由本郡的治安法官组成,由一名主席主持,通常会有一名或多名副主席,有资格担任主席的包括高等法院法官、郡法院法官、特定自治市〔borough〕的记录法官等。当主席具备法律上的资格时,季审法庭的管辖权会更大。在具有单独的季审法庭的自治市,季审法庭由记录法官〔Recorder〕主持,他是一名出庭律师,定期到该自治市主持开庭,但仍可继续作为律师执业。季审法庭对所有的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具有初审刑事管辖权(制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有权对治安法院定罪后送交其量刑的犯罪人予以量刑,有权受理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在民事管辖权方面,季审法庭只对制定法规定的少数事项有初审管辖权,对有关亲子确认令〔bastardy order〕及制定法规定的其他事项具有广泛的上诉审管辖权。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季审法庭从1972年1月1日起被废除,其法律事务管辖权转由刑事法院〔crown court〕行使,其行政职能转归地方当局。在苏格兰,季审法庭由被任命的治安法官按季举行开庭,以审查特别治安法庭或小治安法庭〔special or petty sessions〕作出的刑事判决。但它在实践中被长期弃用,现已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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